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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2021年全国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8号)
[2021.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底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全国倾倒区水深条件、环境质量进行了跟踪监测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丹东疏浚物海洋倾倒区等79个倾倒区水深条件和环境质量满足倾倒要求,2021年可继续使用;黄茅岛海洋倾倒区和胶州湾外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因水深原因,2021年暂停使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倾倒区选划和跟踪监测工作,及时公布倾倒区相关管理信息,严格倾倒区和海洋倾废活动监管,积极服务保障沿海港口航道建设运行,协同推进沿海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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