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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第1号修改单
[2015.11.04]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4)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内容主要为:4.2.1条修改为:每个新建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45m。现有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2-b规定执行。燃煤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增补表2-b4.2.2条修改为: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但不得低于8m。燃生物质锅炉烟囱高度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4.2.3条修改为: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原第4.2.4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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