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 、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8.17]
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237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环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84号,以下简称《生效公告》),我国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