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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章程
[2017.01.08]

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章程

2012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

       中心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10310

第三条 中心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收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推动上海市产业用地集约化,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业务范围:产业项目准入评估、节能评估;产业政策研究与产业规划;产业用地评价与土地利用规划;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原由上海市开发区协会、上海市绿色工业促进会、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20万元设立,现开办资金增加至200万元。其中新增部分为上海市开发区协会捐赠13.5万元、上海绿色工业和产业发展促进会捐赠11.5万元、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捐赠15万元,上海沙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捐赠140万元。

第七条 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中心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出资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熟悉本专业业务的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壹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职能: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理事长、中心主任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发展的利益出发。

第三章 主任

第十三条 主任的产生:根据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任期4年。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五)聘任与解聘中心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委托他人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监事,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主任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中心的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中心的自己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中心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中心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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